(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跃波,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张×送达开庭传票,即在张×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张×在本院审理中提供了在原审法院判决前加盖了海淀区人民法院材料收取章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收取单》证明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书、答辩状、证据材料。故原审法院以”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而缺席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