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斌。被告:王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并致伤;被告好吃懒做,毫无家庭责任心,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同时因多次吸毒而被苍南县公安局、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戒毒所拘留戒毒,导致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而分居。另外,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在龙港镇西三街117号1单元702室套房一间,原告愿意赠与婚生子王某乙所有。原告曾于2012年4月11日起诉离婚,该案经审理,被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判令债务158000元由被告偿还。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单,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用以证明婚生子王某乙身份的事实;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4、(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判决驳回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陈某、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于2012年4月11日起诉离婚,2012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并未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在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并未和好,且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没有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王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结合原、被告抚养条件,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乙至独立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离婚后享有探望婚生子王某乙的权利,从有利婚生子健康成长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给予被告每月探望婚生子二次的权利。原告主张债务158000元由被告偿还,因债务涉及他人利益,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与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王某甲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子王某乙二次的权利,陈某应予协助并提供便利;三、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某抚养费35000元;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王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