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发昌与刘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昌,刘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徐发昌。被告: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昌诉被告刘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2元,共计77元,由原告徐发昌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