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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胡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胡传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锋。委托代理人李康康。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被告胡传江。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胡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