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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加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矫连德,系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腾达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巧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