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金钢与被告夏其文、段中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钢,夏其文,段中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赵金钢,男,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培欣被告:夏其文,男,现年52岁,第三人:段中玉,男,现年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钢与被告夏其文、段中玉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钢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金钢负担。审 判 长 王嗅审 判 员 杨霞人民陪审员 谷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