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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金钢与被告夏其文、段中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钢,夏其文,段中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赵金钢,男,生于1965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培欣被告:夏其文,男,现年52岁,第三人:段中玉,男,现年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钢与被告夏其文、段中玉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钢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金钢负担。审 判 长  王嗅审 判 员  杨霞人民陪审员  谷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