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家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80号罪犯王家兵,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案经滁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滁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罪犯王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4日裁定对罪犯王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家兵,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家兵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王家兵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王家兵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王家兵减刑后积极改造,获得二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田奔的证言证实,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定远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家兵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谅解书证实,罪犯王家兵的犯罪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兵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王家兵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