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培根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培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16号罪犯王培根,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秀法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代表戚英珏、罪犯王培根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培根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培根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培根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培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培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