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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桐与被执行人赵玉杨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桐,赵玉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桐,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玉杨,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桐与被执行人赵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桐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玉杨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玉杨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杨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