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树芬与周淑芹、黄美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芬,周淑芹,黄美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张树芬,农民。被告周淑芹,农民。被告黄美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芬诉被告周淑芹、黄美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树芬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戚 翔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