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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远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远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73号罪犯罗远立,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南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远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法院依法将案件报送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桂刑三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27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远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35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远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远立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远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98.4分。获2013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远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远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远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