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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兴隆山煤化工有限公司、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晋城市兴隆山煤化工有限公司,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6-1号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被告晋城市兴隆山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小根。被告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兴隆山煤化工有限公司、晋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288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