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晓宇与李克杰、孙令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宇,李克杰,孙令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马晓宇。被告李克杰。被告孙令闫,成年。原告马晓宇与被告李克杰、孙令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克杰驾驶的鲁Q××××ד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克杰驾驶的鲁Q××××ד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