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韩栓功、和水莲、王英、韩某某与连耀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栓功,和水莲,王英,韩某某,连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韩栓功(��名韩仲斌),男.申请执行人和水莲,女.申请执行人王英,女.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连耀伟,男。本院执行韩栓功、和水莲、王英、韩某某与连耀伟(2007)灞刑字初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于2009年2月9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申请人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三项主文内容中连耀伟应付款额。执行标的款为29393.62元。四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谅互让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连耀伟给付韩栓功、和水莲、王英、韩某某共计28000元(其中付给韩栓功、和水莲赔偿款14000元,付给王英、韩某某赔偿款14000元)。对第三项中其余款额,四位申请人表示予以自愿放弃。四位申请人同意该案判决书中第三项连耀伟应给付款额完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灞刑字初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三项中连耀伟应付韩栓功、和水莲、王英、韩某某赔偿款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