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商初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诉被告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9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4号。负责人李晓明。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垚被告李英汇被告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昌化路西海湾花园。法定代表人姚洪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姚垚、李英汇、威海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