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方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6号罪犯方明,曾用名陆二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7年8月6日、2009年5月20日、2010年11月10日、2012年4月16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2125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037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177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95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方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明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共花费6679.32元,月均消费333.97元,经济账户余额54.6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尚未履行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