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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户,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乙,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尹某,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尹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邀约陈某丙、王某乙、蔡某、恽某某等多人在丹阳市界牌镇米兰诺时尚酒店五楼V9包厢,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3次,并安排被告人尹某在其中抽头,共计抽头获利95000余元。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陈某甲现处于哺乳期。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尹某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丙、钱某、朱某、侯某、陈某丁、陈某戊、唐某、恽某某、王某乙、蔡某等人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交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本院综合考量后决定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预缴二万元,尚有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预缴)。四、被告人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预缴)。五、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苏宁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全国人大1997年3月14日颁布1997年10月1日实施●时效性:有效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