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龙郁与韦量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龙郁。被告韦量裁(曾用名韦良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郁与被告韦量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龙郁负担。审 判 员 刘军文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人民陪审员 朱志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