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道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道荣,女,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道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余道荣及其辩护人余海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道荣2012年开始信邪教“全能神”,经常参加邪教集会,其住所多次供邪教人员进行集会、学习、传教。2014年7月16日晚上,公安侦查人员在余道荣住所依法查获邪教宣传品“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等光盘104张、《主隐秘降临的作工》书籍1本、邪教宣传册31册。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道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余涛、王乐同、汤关英、陈金辉、霍凤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道荣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道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余道荣的行为是犯罪预备或未遂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余道荣认罪、悔罪,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道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道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邪教宣传品“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等光盘104张、《主隐秘降临的作工》书籍1本、邪教宣传册31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云清审判员 徐永琴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