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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月华、叶菜玉等与陈加战、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华,叶菜玉,陈加战,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32号原告:朱月华,务工。原告:叶菜玉,务工。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被告:陈加战,务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友,特别授权。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华、叶菜玉诉被告陈加战、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华、叶菜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35元,减半收取9067.5元,由原告朱月华、叶菜玉共同承担。审 判 员 郭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