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石与夏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夏立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07号原告金石。被告夏立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石诉被告夏立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保全费1,687.50元,由原告金石负担。审 判 长 王仪蔚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