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戚小洁。委托代理人彭森明,是。被告叶红梅,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486。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同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89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