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毛小玲与钟富浩、杨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毛小玲,教师。被执行人钟富浩,教师。被执行人杨文兰,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小玲与被执行人钟富浩、杨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可以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文执民字第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