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法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法代,杭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杭法代,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杭周,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杭周有挂靠在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皖D-235**号重型自卸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杭周所有挂靠在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皖D-235**号重型自卸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