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廷勇、汤美君与周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勇,汤美君,周晓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第724号原告:陈廷勇。原告:汤美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益庭。被告:周晓雄。原告陈廷勇、汤美君与被告周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勇、汤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陈廷勇、汤美君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