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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相月、廖永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相月,廖永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松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锡、刘国民,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相月,男,汉族。被告廖永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相月、廖永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4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670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天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雄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