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永,周新才,周新安,赖运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兴,周永,周新才,周新安,赖运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兴,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惠州市兴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幸伟华,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电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永,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新才,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4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新安,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党支部副书记,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赖运浓,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委会妇女主任,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周永、周新才、周新安、赖运浓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志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甜、周俊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志兴、原审被告人周永、周新才、周新安、赖运浓及辩护人吴电平、幸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建平代理审判员 黄少玲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