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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顺程与陈传仁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顺程,陈传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顺程,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仁,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丹,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安群,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顺程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顺程以认可原审判决由,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顺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顺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郑顺程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郑顺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付 辉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