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董孝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孝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265号罪犯董孝全,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项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孝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60号刑事��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董孝全的定罪及量刑部分。该犯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孝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2日夜,罪犯董孝全伙同他人预谋到项城市实施盗窃,该犯驾驶汽车在项城市木森公司盗得绵羊成品皮子1287张。经鉴定,该皮子价值12480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董孝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孝全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孝全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