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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风琴与被告杨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琴,杨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王风琴,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被告杨忠,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袁店新村6号。委托代理人安舜,民权县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琴与被告杨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领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