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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广运、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运,农民。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广运与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菏牡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正运审 判 员  范河君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