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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韩光文、韩光斗与韩光斗、李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文,韩光斗,李具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韩光文,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光斗,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具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文与被告韩光斗、李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光文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光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韩光文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