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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占道杨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道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79号罪犯占道杨。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罪犯占道杨于2006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琼山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道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被告人占道杨与六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10.42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298110.42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占道杨于2011年1月2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占道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占道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占道杨自2011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42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占道杨与六名同案犯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10.42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298110.42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17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占道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道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