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化日诉被申请人邓铁辉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化日,邓铁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邹化日,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邓铁辉,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邹化日与被申请人邓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邹化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对湖南省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浏阳市体育中心多功能室内体育馆项目的工程结算款1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以邹子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省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浏阳市体育中心多功能室内体育馆项目的工程结算款1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向红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施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