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忠才与刘俊芳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才,刘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才,男。被执行人刘俊芳,男。本院在执���张忠才与刘俊芳(2014)澄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款为22258元。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谅互让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标的款分四次给付(2015年2月13日给付5000元;2015年5月25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10月前给付72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判决书的执行。并于当天给付第一次款5000元。申请人张忠才同意终结该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忠才与被执行人刘俊芳(2014)澄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