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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康某甲、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邱某,男,199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省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甲,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康某乙之父)被告:康某乙,女,199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邱某诉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