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康某甲、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邱某,男,199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省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甲,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康某乙之父)被告:康某乙,女,199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邱某诉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