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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建利与于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利,于传强,勒东华,刘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利,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于传强,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勒东华,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宗贵,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利与被执行人于传强、勒东华、刘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于传强、勒东华、刘宗贵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