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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凤林、XX等与XX、胡逢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林,XX,胡逢进,刘生,董健,刘明有,李雪俊,李强,白长林,刘光元,任宗画,万志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孙凤林。委托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史斌,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逢进。委托代理人史斌,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第三人董健。第三人刘明有。第三人李雪俊。第三人李强。第三人白长林。第三人刘光元。第三人任宗画。第三人万志山。以上八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暨第三人黎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林诉被告XX、被告胡逢进、被告刘生、第三人董健、第三人刘明有、第三人李雪俊、第三人李强、第三人白长林、第三人刘光元、第三人任宗画、第三人万志山、第三人黎春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孙凤林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