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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清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