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奎亮诉王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奎亮,王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马奎亮,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晖,女,1981年8月1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奎亮与被告王晖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奎亮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奎亮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