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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闵某萍申请沈某南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某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闵某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长洪,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闵某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某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闵某萍述称,被申请人沈某南,系本人的丈夫,1970年10月20日出生,无职业,于2012年8月11日晚8时许称去楼下买烟而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特申请法院宣告沈某南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沈某南,男,汉族。沈某南2000年5月与翁某菊结婚,生育一女,2002年8月离婚,其女归女方抚养;2003年6月与张某春结婚,生育一子,2004年2月5日离婚,其子归女方抚养;2012年2月13日沈某南与申请人闵某萍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沈某晨。被申请人沈某南于2012年8月11日晚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沈某南的公告,至今沈某南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闵某萍与被申请人沈某南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鼓楼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宜昌市西陵区康庄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现沈某南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沈某南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沈某南在法定期间内仍然未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某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