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任玉武与张晓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武,张晓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任玉武。委托代理人曹树平,特别授权。被告张晓宏。委托代理人降金满,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玉武诉被告张晓宏不当得利纠一案,现原告任玉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延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