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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任玉武与张晓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武,张晓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任玉武。委托代理人曹树平,特别授权。被告张晓宏。委托代理人降金满,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玉武诉被告张晓宏不当得利纠一案,现原告任玉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延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