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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余志琴与陈夕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余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某,男,197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