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与被申请人王立军、许相凤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王立军,许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振,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立军,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相凤,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振与被申请人王立军、许相凤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振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振撤回申请。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