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源法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梅,白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源法执字第6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梅,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一村。被执行人:白正金,男,194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梅与被执行人白正金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07)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