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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科代理审判员  林境挥人民陪审员  李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奕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