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梁某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科代理审判员 林境挥人民陪审员 李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奕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