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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四层(半层)。法定代表人:张文宁,总经理。被告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A座2206、2207、2208号房。法定代表人:唐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担保人李思明名下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908号房及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9号楼翠堤峰景16号房;2、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腾云阁2单元2-1002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李思明名下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908号房。2、查封担保人李思明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9号楼翠堤峰景16号房。3、查封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腾云阁2单元2-1002号房。4、查封被告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