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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1198号原告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王建隆,董事长。被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明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季风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富拓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