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尹晓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武海东,尹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94-4号申请人王凤艳,女,1981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武海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尹晓峰,女,1980年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翁法执字第494-4号执行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代发的工资(账号为xxxxy)。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晓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代发的工资(账号为xxxxy)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鹤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