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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彦岗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号罪犯王彦岗,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06)并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彦岗犯抢劫、盗窃、销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07)晋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王彦岗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彦岗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制锁、服装加工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彦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三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